《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9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省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虾面虾味 (膨化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抽检南京市栖霞区一叶之秋百货店经营的、标称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虾面虾味 (膨化食品)”(抽样单编号:GC20000000003938088 规格型号:100克/袋 生产日期:2020年8月21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经查,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能够自查并主动进行整改,依法主动对已销售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并处8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安市监庵处字〔2021〕1006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