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以树脂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薄膜、经热合或粘合等制袋工艺加工制得的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本细则不适用直接接触食品用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检验依据
GB/T 21661 塑料购物袋
GB 21660 塑料购物袋的环保、安全和标识通用技术要求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产品标准代号或法律、法规 |
强制项/ 推荐项 |
检验项目分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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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
产品性能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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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标识 |
GB 21660 |
强制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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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厚度 |
GB 21660 |
强制项 |
● |
|||
3 |
提吊试验 |
GB/T 21661 |
推荐项 |
● |
|||
4 |
跌落试验 |
GB/T 21661 |
推荐项 |
● |
|||
5 |
漏水性 |
GB/T 21661 |
推荐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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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封合强度 |
GB/T 21661 |
推荐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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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落镖冲击 |
GB/T 21661 |
推荐项 |
● |
4、抽样
4.1原则上,每家企业抽取1种主导产品。
4.2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产品集中存放地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其它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3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0只,从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样品中随机抽取100只,分成两份,其中60只为检验样品,40只为备样。
4.4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抽样日期及抽样编号。
4.5一般情况下,抽样人员负责将全数样品携带或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需要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受检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规定的寄送截止时间内将样品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5、判定原则
产品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6、异议处理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结论15日内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异议受理部门将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对备样进行复检,并做出异议处理决定。
7、备注
本细则所引用标准有修改、修订或更新等以及其它情况,以修订后的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