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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院发布4件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

2021-01-20 青海检察微信号 439 0
  1月19日,青海省检察院召开探索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4件典型案例。
  2019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健康青海”战略,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共立案50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46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8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全省检察机关聚焦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积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案办理了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诉讼请求的公益诉讼案件,其中食品安全领域6件、药品安全领域4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案例一:赵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8年,个体商户赵某为降低成本、获得更高利润,在加工包子的面粉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含有铝钾的泡打粉发酵面粉后制作水煎包进行销售,经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明令告知禁止添加后,仍继续使用含铝钾的泡打粉,经鉴定,送检的水煎包和发酵面粉中铝的残留量为140mg/kg和167mg/kg。经查,赵某使用含铝钾的泡打粉制作水煎包共20天,平均每天出售300个,销售额共计3000元,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5月,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赵某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确认其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0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赵某当庭通过庭审直播网向社会赔礼道歉,主动缴纳了3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二:陈某春、隗某娟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自2017年起,个体商户陈某春、隗某娟在无任何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网络购进“中医世家”等减肥药品胶囊及药品包装材料自行包装成瓶后,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长期销售,面向全国27个省市区上百名消费者,共寄出快递包裹4230件。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内查获大量疑似假药“中医世家·专注中药减肥”的药品胶囊及包装材料,经鉴定,涉案药品为非药品冒充药品或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2019年4月,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春、隗某娟共同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陈某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个月,以隗某娟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确认二人公开赔礼道歉,共同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50000元。陈某春、隗某娟当庭通过庭审直播网向社会赔礼道歉,主动缴纳了5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三:尹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尹某在家中私自生产“高温提炼三仙丹”进行销售,并多次在“快手”APP上发布“高温提炼三仙丹”宣传图片并销售,销售金额共2900元。2019年9月,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尹某家中查获“高温提炼三仙丹”30盒(1000颗),罐装“高温提炼三仙丹”3瓶(系炼药过程中剩下的残渣)。经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高温提炼三仙丹”为假药。
  2020年7月,民和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尹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尹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确认其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7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庭审后尹某主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西海都市报》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四: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门源县青石嘴镇李某义伙同马某辉、马某博父子二人在青石嘴镇附近村庄,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羊运到承租的彩钢房进行简易加工冷冻。同年11月26日,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将收购并加工冷冻的牛胴体1991斤、牛肉380斤、羊肚92斤、羊心23斤通过物流运回河北家中,以每斤15元的价格向大厂县大厂镇东环路“小味鲜鱼馆”出售,得款4340元。经鉴定,涉案物品均未经检验检疫,死因不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6月,门源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马某辉、李某义、马某博支付销售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马某辉、李某义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马某博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确认马某辉、马某博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28933元,李某义于刑满释放后一年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14467元。
  来源: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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