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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18批次食品抽检情况的通告(内市监通告〔2020〕79号 )

2021-01-08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35 0
  近期,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饮料、速冻食品、冷冻饮品、肉制品、水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酒类、餐饮食品、乳制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等17大类食品218批次样品,其中检出20批次不合格样品。主要是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农兽药残留超标、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等问题。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涉及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追查来源、认真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核查处置情况于2021年3月28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问题
  (一)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包头市鼎川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凯易来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内蒙古王府井首航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昆都仑区恒鑫食品加工店生产的恒鑫粉条(宽),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青山区瑞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李老家土豆粉(细),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内蒙古包头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超市销售的、青山区瑞霞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李老家土豆粉(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巴彦淖尔市临河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巴彦淖尔市思密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三羊开泰店销售的、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三羊开泰店销售的、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线),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八)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都乐玛鲜生超市三羊开泰店销售的、绿丰食品加工园生产的土豆淀粉粉条(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内蒙古三禾润家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杭锦后旗好又多粉条加工厂生产的土豆粉(300克/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杭锦后旗清风青华乐购超市销售的、内蒙古杭锦后旗王记土豆粉厂生产的土豆粉,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的问题
  (一)通辽润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活鲤鱼(淡水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门利活鱼批发行批发的三鳞鱼(淡水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通辽市维多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通辽市科尔沁区新建大街门利活鱼批发行批发的武昌鱼(淡水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质量、营养指标与标签标示值不符的问题
  (一)扎赉特旗家得乐副食超市销售的、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樽枸杞酒(33%vol),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扎赉特旗家得乐副食超市销售的、通化吉利特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鞭酒(33%vol),酒精度与产品标签标示值不符。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的问题
  翁牛特旗乌丹镇隆创超市销售的、于洪水产市场批发的冰籽虾(淡水虾),镉(以Cd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有机物污染的问题
  (一)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米饭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果高脚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粉青莲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呼和浩特市国颐园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基围虾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特此通告 。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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