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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中院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大米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判令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2021-01-07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529 0
  2021年1月4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经营部、萍乡某贸易公司、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该案系全省首例涉不合格大米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其余四被告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在萍乡市媒体或者刊物上刊登召回案涉不合格批次大米的公告;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000元,并在江西省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萍乡某经营部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20包大米,共计200kg,之后销售给被告萍乡某购物中心的超市,该超市对外销售15包,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2月26日,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其余未售出的5包共计100kg镉超标大米被退回至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
  2019年2月12日,被告萍乡某贸易公司从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购进另一批次重量为10kg的15包大米,共计150kg。之后销售给被告某百货公司经营的超市,该超市对外全部售出,销售金额1050元。2019年3月13日,该批次大米被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镉含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经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金的惩罚、制裁、威慑、教育和预防的功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避免侵权者民事侵权责任的落空,法院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代表普通消费者诉请最终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予以支持。
  本案仍在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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