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试行)》,现予以公告。
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31日
深圳市酒精饮料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标准和设置规范(试行)
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
一、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种类
(一)饮品含有酒精标识。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标识。
二、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的核心元素
(一)酒精饮料提示符号:酒精饮料提示符号以酒瓶形状为主体,在酒瓶形状上明显标注“酒精度>0.5%vol”。
(二)酒精饮料提示语:“此类饮品含有酒精(These products co
ntain alcohol)”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Excessive alcohol use is harmful to health)”。
(三)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提示符号:酒精饮料提示符号和禁止销售警示符号。
(四)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警示语:“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Selling alcohol to minors is prohibited)”。
(五)违法处罚额度:“违者罚款5000-30000元(Penalty for violation is ¥5000-30000)”。
(六)政府监督投诉电话:“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Complaint hotline 12345)”。
三、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和设置要求
(一)饮品含有酒精标识应当包含“酒精饮料提示符号”和“酒精饮料提示语”。
(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标识应当包含“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提示符号”“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警示语”“违法处罚额度”和“政府监督投诉电话”。
(三)酒精饮料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饮品含有酒精标识和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标识。
(四)酒精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的设置以受众能够及时、有效被告知为原则,正常视力者在2米以外能够清晰可见,印制尺寸不限,可用横版标识或者竖版标识。
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
一、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种类
(一)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标识。
(二)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标识。
(三)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标识。
二、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的核心元素
(一)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提示符号: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提示符号以拒绝手势为主体,掌心处标注饮料瓶和方糖块,以及含糖饮料含糖量。
(二)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提示符号: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提示符号以拒绝手势为主体,掌心处标注方糖块及每日摄入添加糖限量50克。
(三)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符号:每日摄入添加糖超过50克提示、龋齿图形和肥胖人形图案。
(四)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提示语:“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are recommended to drink little or no sugary drinks)”“足量饮水,不能用饮料替代饮用水(Drink plenty of water. Sugary drinks are not a replacement of drinking water)”。
(五)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提示语:“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推荐:成年人每人每天添加糖摄入量不超过50克,最好控制在25克以下(Chinese Dietary Guidelines recommend adults to reduce their daily intake of added sugar to less than 50 grams, and preferably to under 25 grams)”。
(六)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语:“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易导致龋齿、肥胖(Overco
nsumption of added sugars over a sustained period of time can lead to dental caries and obesity)”。
三、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制作和设置要求
(一)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标识应当包含“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提示符号”和“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提示语”。
(二)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标识应当包含“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提示符号”和“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提示语”。
(三)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标识应当包含“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符号”和“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语”。
(四)碳酸饮料销售者应当在货架或者柜台上设置儿童青少年不喝或少喝含糖饮料标识、每日添加糖摄入限量标识和长期过量摄入添加糖健康提示标识。
(五)碳酸饮料健康提示标识的设置以受众能够及时、有效被告知为原则,正常视力者在2米以外能够清晰可见,印制尺寸不限,可用横版标识或者竖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