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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编号:CZ2020012

2020-12-25 无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02 0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42期、第44期),涉及我市6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锡山区好奇食品厂生产的佳米森小麻花(椒盐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2期)涉及锡山区好奇食品厂生产的佳米森小麻花(椒盐味)(规格型号:380g/罐;生产日期:2020-08-06),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锡山区好奇食品厂共生产的该批次产品83罐,出厂自检用掉5罐,依法封存24罐(库存5罐,召回19罐)。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1、机器设备清洗消毒不够彻底。2、内包间紫外灯数量不足。3、内包材消毒不彻底。4阴雨天车间湿度过高,导致产品霉菌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3.31元;罚款20000元。(决定书编号:锡山市监案字【2020】08077号)
  二、无锡市江阴市城区汪德斌食品超市部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2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城区汪德斌食品超市部销售的鳊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28),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江阴市城区汪德斌食品超市部从江南批发市场水产区购进该批次产品5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带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警告;责令整改;没收违法所得62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编号:(澄)市监案字[2020]01-434号)
  三、无锡市江阴市南运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2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南运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鳊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28),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江阴市南运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从江阴市西郊小平批发商行购进该批次产品28.4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的问题,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案字[2020]01-3150号)
  四、无锡市江阴市璜塘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2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璜塘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28),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江阴市璜塘吉麦隆超市有限公司从常州凌家塘家勤杂粮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产品24.7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产品产生不合格原因为厂家原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案字【2020】01-3149号)
  五、无锡市江阴市澄南大华水产商行销售的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4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澄南大华水产商行销售的皮皮虾(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0-08-28),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江阴市澄南大华水产商行从梁溪区栩瑞水产品商行购进该批次产品3公斤,死亡丢弃1公斤,现已无库存。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的问题。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5元; 罚款1500元。(决定书编号:(澄)市监案字[2020]01-433号)
  六、无锡市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销售的油炸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通告》(2020年第44期)涉及无锡市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规格型号:180克/袋;生产日期:2020-04-2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苏州海关综合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无锡市江阴市徐霞客亿伦购物超市从江阴市南闸家乐炒货批发部购进该批次产品40袋(7.2公斤),现已无库存。经核实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澄)市监案字[2020]01-3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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