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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孙吴法院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案件的新闻发布会

2020-12-21 孙吴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477 0
  12月18日,黑龙江孙吴县人民法院开展审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新闻发布会,进一步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切实提升惩治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犯罪的震慑力。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为被告人关某某、薛某某的一级代理商,明知“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为关、薛二人私自生产,其中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使用添加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成份,仍代理并通过微信、淘宝店铺销售同时发展下级代理商售卖,且销售数额巨大。经沈阳刑警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吴县公安局送检的关、薛二人所生产、销售的“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中有“西布曲明”成份。被告人关某某、薛某某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法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法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吴法院予以支持。本案虽没有发生致人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六被告人明知“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系含有非法添加物质,且服用后会出现口渴、心慌、胸闷等明显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予以生产、销售,六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被扣押的减肥产品与包装盒、原材料应当予以销毁,生产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向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产、销售或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六被告人销售的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减肥产品仍有部分在消费者手中,消费者的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由于消费者对自己购买的上述减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不知情,故有必要由六被告人通过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危险方式告知已购买的消费者停止食用这些有毒、有害的减肥产品,在最大可能性范围内消除上述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安全隐患。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六被告人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销售“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的违法事实,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六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关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万元;被告人薛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三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五十四万元;被告人相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付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继续追缴被告人关某某、薛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61 219.86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78 955元,上缴国库;孙吴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包装盒、原材料等(未随案移送),由孙吴县公安局销毁;孙吴县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生产工具(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孙吴县公安局扣押在案(均未随案移送)本田奥德赛车辆(HG6482BAC5A)一辆、东风小康轻型货车(DXK1021NK1F7)一辆、黄金项链(86.6克)一条、浪琴手表(编码36771973)一块、劳力士手表(卡扣上标8FE)一块,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孙吴县公安局已经上缴)。被告人关某某、薛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相某某、付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布销售“喵哥瘦身减肥咖啡、奶昔”的违法事实,向消费者提示产品存在的危害以消除危险并在国家级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六被告人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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