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吴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汶上县人民法院正式开庭,济宁汶上县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机关,诉请汶上县人民法院判令吴某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430元,并在汶上县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销售有毒有害的保健品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和社会意义进行深刻阐述。被告吴某当庭认罪认罚,汶上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检察机关的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食品安全是最基础、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着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倾力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