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企业没有取得行政许可资质是否能够进行管理体系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没有取得行政许可等法定资质,而认证机构却发了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的要求。GB/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等国家标准,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一般性程序和实体要求。在GB/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1.1b)条明确指出“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 ···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CNAS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法律法规要求的关系》中,对认证机构在决定受理并开展对国家制度和法规中规定产品实施行政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并以此作市场准入条件的这类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明确了如下要求:
1. 认证机构应要求组织承诺遵守法规要求。即已按照GB/T19001标准的要求,识别了与其产品有关的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并在其产品的实现过程中就这些要求作出响应,以表明履行了相关的法规要求。
2.认证机构只有在证实组织已建立、实施了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该管理体系能够为组织体系覆盖下的产品持续满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提供一种能力保障和信心后,认证机构方可作出认证决定。
因此,企业未获得行政许可等法定资质,而认证机构却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基本规范的要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