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自营业务,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使得消费者以为是平台自营,消费者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购买食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时,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最高法9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及典型案例。会上,有记者提问,现在人们在网上购买食品的情况已经很普遍了,网络食品安全也是大家很关注的问题,请问最高法对《解释》相关规定能否作进一步说明?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食品交易的规模也越来越大。网络购物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消费方式,《解释》制定过程中,对于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予以了高度关注。”刘敏表示。
刘敏指出,《解释》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及自营误导问题作出规定。实践中,电子商务平台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经营,一种是为第三方交易提供平台服务,另一种是自己直接作为当事人一方进行交易,即自营模式。在自营模式下,电子商务平台本身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交易相对方是谁,对于消费者的选择至关重要。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对经营主体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非自营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但实践中,电商平台存在应当标记自营而不标记的情况。《解释》第2条针对这种情况,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不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自营业务,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使得消费者以为是平台自营,消费者基于对电商平台的信任购买食品,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根据《解释》第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刘敏介绍,电商平台经营者相较于消费者,在信息占有上具有一定优势,对哪些主体能够入网经营食品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解释》第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必须予以特别保护,这一规定有利于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核并依法采取相应救济措施,以更好地保护网购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