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余某与其妻子罗某(另处)明知禁渔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禁止在筠连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开展一切形式的捕捞活动,仍然于2020年4月15日晚,在筠连县镇舟镇前进村3组“两岔河”内,使用手撒网捕捞水产品,在捕捞过程中被筠连县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余某用于作案的手撒网1副、笆篓1个、电筒1个及作案所得的“小黄鱼”“石嘎子”“白条子”“钢鳅”414条,共计重5.36斤。经筠连县雷竞技ap官网入口
农村局认定,上述涉案网具抛网(手撒网)为单层网,网目大小均为2厘米,属于禁用渔具。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主动购买价值2572元鱼苗投放到河内恢复生态,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工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