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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检察分院对全疆首批3宗涉食品安全消费类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索赔惩罚性赔偿金23.26万元!

2020-12-03 喀什检察微信号 441 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总有不法商家铤而走险,弃生命健康于不顾,将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特别是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以达到卖相好、增添口味、色泽等作用,这些物质被摄入后,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残留的有害物质甚至危及生命。
  近日,喀什检察分院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维护食品安全公共利益不受危害和威胁,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3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检察机关请求判令3案被告停止侵害、在地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及分别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39600元、185000元的诉讼请求均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服判。
  基本案情
  喀什检察分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告颜某从事凉皮生产经营期间,在面粉中加入“凉皮精”制作凉皮对外售卖,经专业检测机构抽检,在“凉皮精”中检出非食用物质硼砂43mg/kg,制作的凉皮检出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硼砂270mg/kg,添加量大、配比浓度高出原料含量6.3倍。在其自营的饭馆5天向不特定消费者卖出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凉皮50张,获利800元。
  被告周某从事豆芽生产批发生意期间,在豆芽生产过程中加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物质“无根水”,改变豆芽的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食用后对人体可能造成损害,仍然予以添加生产并大量批发销售流入市场获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被告周某豆芽生产作坊当场查获待销售豆芽7.4吨,价值18500元,扣押“无根水”220克。被告在收到停业整改通知书后停止生产,但仍将尚未出售的“无根水”豆芽继续销售流入市场。
  被告马某,经营豆腐加工厂从事生产销售豆芽生意,在豆芽的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破坏豆芽正常生长规律,明知使用的“无根水”无任何可食用安全标识,为达到使用“无根水”生产的豆芽品相好且好卖,仍然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无根水”并销售获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当场查获待销售豆芽1320公斤,价值3960元。
  举证质证
  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庭出示书证、物证照片、现场查封笔录、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以及专业机构检测结论等证据,重点围绕检察机关具备适格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实施的侵权违法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知情权,影响食品安全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潜在危害和威胁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专业部门对本案涉及的非食用添加物质出具意见,被告颜某所使用的硼砂,学名为四硼酸钠,毒性较强,经由食品非法添加被人体摄取后,可与胃酸作用产生硼酸,硼酸会导致急性中毒,硼砂在人体内有积存性,长期累积对健康不利,世界各国普遍禁止将其添加于食品中。被告周某、马某所使用的“无根水”,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残留物会在人体内累积,长期食用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如使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发生改变,对人体有致癌、致畸的作用,即使有些危害不会在短时间内出现,但是长久沉积必然会给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发表出庭意见 庭上普法宣传
  喀什检察分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绝不仅仅是为单纯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是以案提醒每一个人,更加重视食品安全,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关乎国计民生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检察机关提起消费民事公益损害赔偿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消费者食用硼砂凉皮、“无根水”豆芽对人身的危害,源头毫无疑问在于被告实施的将禁止使用物质用于食品蔬菜生产的行为。消费者食用了含有非食用物质添加剂食物后,病症显现是一个经过潜伏致害的过程,这种潜在的危害也属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不因没有消费者向被告主张权利而无视损害的客观存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具有替代性和补充性,是为了保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最严厉的经济制裁,制止不法行为,让其“痛到不再犯”。
  当庭宣判
  经审理,当庭宣判被告颜某、周某、马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实施的侵权行为,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责令3名被告停止侵害,此后不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凉皮、豆芽,在《喀什日报》向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分别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8000元、185000元、39600元。
  典型意义
  宣判后,3名被告均服判,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决不会再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加以限制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特别是农产品作为食品安全的源头,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没有农产品安全何来食品安全!豆芽生产归属农产品加工环节,是百姓餐桌上经常出现的生鲜农产品,为广大消费群体所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基础,事关民生大计、社会发展的大局。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事例怵目惊心,食用者致畸致癌致死现象多有发生。生命于我们都只有一次,人人都向往拥有健康的体魄,而食物是我们能量、健康和幸福的起点。创造美好的生活依靠劳动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也依靠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维护。对食品安全的整治,提高食品安全系数,让我们食得安全,食得放心,检察机关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百姓“餐桌健康”“舌尖上的安全”肩负着重要职责。
  喀什检察分院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既是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神圣职责的需要,也是落实党和国家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树牢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举措,更是回应以人民为中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和民生需求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法庭公开辩明被告侵权行为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安全带来的危害和影响,被告会认真审视自己的违法行为,用行动来补偿对消费者生命健康带来的伤害和威胁,教育和警醒更多的人爱惜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减少公共安全事件对民众生命健康的威胁,从而得以安居乐业、共享美好生活。
  检察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公益诉讼】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检察公益诉讼是四大检察业务之一,于2017年7月立法确立的一项根植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全新检察监督职能。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充满了新期待和新要求。三年来,喀什检察机关通过由点及面办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法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拒绝或怠于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监督管理职责并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的行政公益诉讼个案、类案,保卫蓝天碧水、净化食品安全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公平公正惠及人民群众,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序良俗,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公正取得了一定成效。时至今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办案范围已经拓展到文物古迹保护、公共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公共服务、公共工程建设、产品质量监管等领域,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激活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惩恶扬善、预防失信违法犯罪具有极强的针对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对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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