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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商贩在黄三鱼中添加黄栀 被判销售价款十倍赔偿

2020-11-3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568 0
  为了水产品色泽更鲜艳,商贩罗某铤而走险添加黄栀,后在路桥蓬街某地摆摊出售。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次庭审采用“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由路桥法院院长叶海华担任审判长,路桥检察院检察长赵勇出庭支持公诉。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罗某从水产市场购进黄三鱼等水产品并添加黄栀后在路桥蓬街某地摆摊出售。今年7月某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被告人罗某销售的黄三鱼涉嫌非法添加物质。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非法添加黄栀的黄三鱼11.5Kg,并在被告人罗某家中查扣黄色及红色粉末各一瓶。
  经检测,送检的黄三鱼中检出酸性橙Ⅱ成分,实测值为0.1mg/Kg,检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送检的红色粉末中酸性橙II实测值为585994.8mg/ Kg,黄色粉末的酸性橙II实测值为19258.4mg/Kg。而在食品工业中,酸性橙Ⅱ属非食用色素,食品中禁止加入。食用含有酸性橙Ⅱ的食品后可能会引起食物中毒,损害群众身体健康。
  经查,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罗某销售添加黄栀的三黄鱼等100余斤,销售金额达到1200元。
  今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路桥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初步审查,检察院认为罗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而且其行为导致有毒有害的黄三鱼流入万家厨房,进入众多未成年人的口中,不仅损害了社会上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更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实行从业禁止。
  路桥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但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合法,请求得当,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路桥法院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同时,判令被告罗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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