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荔波县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开庭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4名被告人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庭判处刑罚。
被告人姚某、白某、岑某、何某均是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四人血液乙醇含量经鉴定分别是236.07mg/100ml、206mg/100ml、167.52mg/100ml、111.77mg/100ml。其中,姚某、何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姚某在事故中受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某在事故中造成他人车辆受损被承担赔偿责任;岑某在凌晨3时10分酒后驾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白某、岑某、何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定罪标准,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姚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白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岑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何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危害他人安全,也会危害自身,交通民警不分昼夜维护交通安全,酒后驾驶凌晨也会被查获,奉劝大家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