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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喝!这款瘦身咖啡含违禁原料

2020-11-29 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号 409 0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起,余某某明知韩某某购买西布曲明欲生产减肥咖啡,仍多次向其出售西布曲明原料,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共计销售西布曲明价值200余万元。
  2018年7月起,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并通过微信、制作“馈世瘦身咖啡”销售网站、防伪二维码、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销售至上海等地,其中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荷叶碱、咖啡粉、外包装等生产原料、监督生产及销售给代理朱某某(另案处理),洪某某负责销售给李某某、张某某等代理、散客零售和资金管理,韩某某、洪某某共销售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共计800余万元。
  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在郑州市将韩某某、洪某某抓获,并在涉案生产窝点查获成品“馈世瘦身咖啡”2860盒、散装“馈世瘦身咖啡”8袋(每袋45kg)、白色粉末165.6公斤以及混料机、分包机、大量咖啡原料、包装盒等,经审计,上述待售成品、散装“馈世瘦身咖啡”价值32万余元。经检验,上述成品及散装“馈世瘦身咖啡”、白色粉末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2019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从朱某某处查扣大量散装及盒装的“馈世瘦身咖啡”,经检测,上述咖啡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达800余万元,属于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余某某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韩某某、洪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判决后,韩某某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诉,认为量刑过重。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西布曲明系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韩某某在无食品生产销售资质的情况下,明知不能将西布曲明掺入食品中仍擅自将西布曲明掺入其生产销售的咖啡中,涉案金额达800余万元。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达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一般应以生产、销售金额的二倍以上判处。韩某某在其生产销售的瘦身咖啡中掺入西布曲明,涉案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生产、销售金额,原判已在韩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涉案数额的基础上,考虑其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在法定刑的幅度范围内对其处刑,并无不当,遂驳回韩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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