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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五年内多次销售假酒 烟酒店被罚175000元

2020-11-27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22 0
  【裁判要旨】
  市场监管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执法重点是制止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对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2日,被告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接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投诉,对位于芜湖经开区的悦方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存有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21瓶,后经古井公司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古井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市场监管局还查明,悦方烟酒店的经营者魏某曾于2013年4月15日在芜湖经开区注册成立文聪烟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因销售侵犯“口子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于2014年10月31日被行政处罚。文聪烟酒店还于2016年11月22日被市场监管局查获销售假冒的洋河海之蓝、天之蓝白酒,魏某提出系从张某处进货,市场监管局遂对张某当时所经营的方悦烟酒店进行检查,并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另,在同一地址经营烟酒销售的魏某莉因销售假冒“口子窖”和“古井贡”注册商标的白酒于2017年7月11日被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魏某、张某、魏某莉均系河南省夏邑县人,魏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三人在同一经营场所多次变更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监管局遂对悦方烟酒店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白酒,罚款175000元的行政处罚。悦方烟酒店认为其仅仅销售了7瓶白酒,违法所得仅为105元,市场监管局作出175000元的处罚畸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决定维持上述行政处罚。悦方烟酒店不服,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请求对罚款予以变更或减免。
  【裁判结果】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场监管局依法行使法定职权查处侵权行为。其提供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取证照片、陈述申辩笔录、被侵权公司出具的鉴定书及市场监管局于2014年对悦方烟酒店的行政处罚及案涉第三人张某、魏某莉的行政处罚决定等事实,足以证明悦方烟酒店销售涉案白酒行为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且属于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悦方烟酒店的经营者魏某自2013年开始长期从事酒类销售,应当知晓白酒的进货渠道,在经营过程中曾被行政处罚,更应对商品的来源审慎查验,且案涉侵权白酒是在我国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较高,其市场定位和经销模式魏某也应当知道,其主观上具有明知是假冒而为之的故意,魏某等人在同一经营地址多次变更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多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主观恶性大,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罚款时,选择最高限处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种类和罚款数额范围内,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悦方烟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危害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更应加大惩戒力度已成社会共识。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诚信开展经营活动,如果一意孤行、心存侥幸,屡次以身试法,最终难逃重罚,终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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