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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的通知(沪市监食经20200539号)

2020-11-18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961 0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督促食品销售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结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等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广泛宣传和培训,使食品经营者明确自身主体责任范围,并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守法经营,接受社会监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在此基础上,广泛发动“守信超市”和“食品安全示范店”向社会公开放心食品自我承诺(承诺内容参考附件2),并在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至2020年底,全部评定为“守信超市”或“食品安全示范店”食品销售者要公开自我承诺。根据辖区实际,有序推进其他食品销售者开展放心食品销售者自我承诺活动。
  二、开展宣传贯彻。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指南》。指导和支持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积极开展《指南》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食品销售者参与自我承诺活动,不断提升行业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诚信水平。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推动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食品销售者风险分级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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