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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又售卖织纹螺,判刑十个月

2020-11-06 宁波北仑法院微信号 433 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当前,食品安全已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织纹螺、河豚鱼等美味却有毒,但仍有消费者心存侥幸食用,商家铤而走险售卖。近日,被告人郑某就因为售卖织纹螺被北仑法院依法严惩。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割香螺等),因较易吸吮、肉质嫩滑,成为不少人的“心头好”。但织纹螺是一种有毒生物,每年春夏季毒性更大,食用后可引起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严重者可致死亡。因食用织纹螺导致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国家卫生部已明令禁止销售、食用织纹螺。
  郑某从2016年起从事海鲜生意。今年6月,郑某在进货时购入了一些织纹螺,当晚就约上三四个好友,在家炒了两盆大快朵颐。
  第二天一早,郑某将没烹饪的织纹螺拿到自己的海鲜店内进行售卖。因较为畅销,此后两天,郑某又进了一批织纹螺,以35元每斤的价格进行销售,共计销售92斤左右,获利200余元。
  6月11日,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在其店内当场查获未销售的织纹螺17.33公斤,予以扣押。同月17日,郑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谁料,郑某并没有吸取教训。在取保候审期间,他又于6月21日在北仑郭巨码头附近,将50公斤织纹螺以3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生意伙伴。
  ”我知道卖织纹螺是违法的,吃织纹螺运气不好会吃死人,以前也听到过吃织纹螺出事的新闻。“法庭上,被告人郑某悔不当初,”但菜场搬迁后我生意一直不好,有老人要赡养,小孩又要念书,看到织纹螺比较好卖,我就抱了侥幸心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结合其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织纹螺予以没收。
  2018年以来,北仑法院共审结4件因被告人贩卖织纹螺、2件因被告人贩卖河豚鱼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涉案被告人7人,除一被告人因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提醒
  近年来,食物中毒事件时常发生,尤其是像织纹螺、河豚鱼等本身就带有一定毒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中毒事件。贩卖织纹螺、河豚鱼为法律明令禁止,且各菜场均有警示性宣传,但仍有人为了非法获利不惜铤而走险,比如饭店烹饪织纹螺后销售给客人食用等。在另一起北仑法院审理的售卖河豚鱼干的案件中,被查扣的河豚鱼干中检测出的河豚毒素,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因此,商家不能被利益蒙蔽了双眼,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售卖、不加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味可替代,生命不重来,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不食用,若发现有人售卖、加工织纹螺、河豚鱼等,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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