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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贪图暴利生产销售假冒洋酒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高额罚金

2020-10-29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83 0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惠州籍二名被告人贪图暴利,以低价桶装白兰地酒生产假冒驰名洋酒,并通过网络向全国予以销售。另有一名芜湖籍被告人,明知系假冒洋酒,仍予以购进并销售,同样牟取暴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三名被告人的非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不仅被判处刑罚,而且需要缴纳高额的罚金。
  2017年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广东省惠州市某租赁房屋作为加工点,购进印有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注册商标的洋酒酒瓶、酒盒、瓶盖等配件及低价桶装白兰地酒作为原料酒进行灌装、包装。在没有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生产轩尼诗VSOP、马爹利XO等多种假冒洋酒后通过网络途径销售。2019年9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告人叶某某从张某某处接手,在上述地点以相同方式生产假冒洋酒并通过网络途径销售给翟某某等人。2020年1月13日,公安民警在前述加工点内扣押了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及标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若干。经鉴定,上述产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02360元,被告人叶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37939元。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 通过网络联系被告人叶某某等人购买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后利用“闲鱼”APP、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销售信息,对外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17255.66元。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在未得到“尊尼获加”、“黑牌”、“人头马”、 “马爹利名士”、“Hennessy”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前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翟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进行实际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鉴于各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遂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19万元以及25万元。
  法官提醒,元旦、春节将至,烟酒行业更加成为犯罪的高发地带。一些不法分子,将低档酒等灌装进高档的白酒、洋酒瓶中,一经销售,便可获得数倍,乃至数十倍的非法利益。此种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司法机关对此也将继续严厉打击,特别是2020年9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提到“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为此,合法经营取得财富,才可确保长久平安,不可贪一时之利,悔恨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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