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查明,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钟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宣某某在刘渡镇域内长江大堤及长江外护大堤、泥汊镇域内长江外护堤段使用地笼网从事捕捞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认定,四人使用的地笼网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
法院一审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长江“十年禁渔”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生态工程、民生工程。下一步,无为市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非法捕捞、非法经营等犯罪行为,不断筑牢生态安全司法保护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官提醒】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规定: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暂定禁渔期10年。
遵守禁渔规定是每个公民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希望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共同为保护好长江“母亲河”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