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八类食品共34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1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饮料3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3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8批次、肉制品4批次、餐饮食品5批次、蜂产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5批次、豆制品7批次、蔬菜制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竹溪县天富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天富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5)检出值为m=98;m=72;m=68;m=56;m=76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CFU/250mL,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竹溪县涌泉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涌泉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5)检出值为m=19;m=13;m=12;m=13;m=14 CFU/250mL,标准规定为n=5;c=0;m=0 CFU/250mL,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由竹溪县裕湖山泉纯净水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亚硝酸盐(以NO?计)检出值为0.0152 mg/L,标准规定为≤0.005 mg/L,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