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市局组织抽检了十一类食品共4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餐饮食品14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其中不合格样品1批次。粮食加工品4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1批次、蔬菜及蔬菜制品5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4批次、肉制品2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豆制品1批次、调味品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由湖北节接高粮油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竹溪菜籽油,酸值(KOH)检出值为0.35 mg/g,标准规定为≤0.20 mg/g?,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由竹溪县龙玉红早餐店生产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1030 mg/kg ,标准规定为≤100 mg/kg ,检验机构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