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重庆五男子打起高仿知名白酒的主意,以散装白酒贴牌冒充茅台、五粮液等高端名酒,进行销售。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贵等5人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3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对其中情节较轻的两名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贵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租赁民房作为制假窝点,从小酒厂进购低价散装白酒,从网上成套购买飞天茅台等名酒包装及商标等,先后雇佣被告人何某银、陈某红在其制假窝点内,采取灌装、包装、贴牌、打包等方式,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国窖1573酒、红花郎酒等知名白酒,以飞天茅台一件(6瓶)1000元,五粮液等一件(6瓶)8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31380元。部分高仿名酒销售给了被告人陈某、郑某曲后,又被两人继续以每件加价200到350元不等,转卖给其他被害人,销售金额分别为22 万元、23 万元。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贵州茅台酒、五粮液酒、红花郎酒、国窖1573酒及各类白酒配件,均系假冒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贵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刘某贵、何某银、陈某红非法经营数额为331380 元,情节特别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郑某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分别为22 万元、23 万元,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一审依法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贵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郑某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情节较轻的两名被告人何某银、陈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贵、陈某、郑某曲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重。该罪名要求使用商标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属于同一种商品,且所使用的商标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条文中规定的“相同”,并不要求所假冒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没有任何差异,认定是否“相同”,应当以普通大众的通常识别能力为准。
在本案中,即使各被告人只生产、销售了贴牌酒,并没有向酒内添加任何成分,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但法院审理认为,该行为仍然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惩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论处。借此,承办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高档烟酒类商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渠道和购买方式,尽量选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贪图便宜,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