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编号为HOAXMW5L4486782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人员于2020年1月17日抽取的仙桃市沔酿醇酒坊生产销售的白酒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项目为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的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验人员对位于仙桃市三伏潭镇夏市街的仙桃市沔酿醇酒坊所生产加工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抽样送检。上述“散装白酒”样品,经武汉谱尼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
当事人于2018年3月初从仙桃市三伏潭镇夏市村农户手中收购500公斤高梁,2018年3月16日经过加工后生产出200公斤高粱酒,因为消费者反映高梁酒味道有点偏苦,在加工这批高梁酒时,在其中人为添加了10克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当事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是其于2017年7月中旬从仙桃市钱沟副食批发市场一调味料批发店(具体店名和店主姓名不清楚)以40元/袋的价格购买了1袋(500克/袋),付货款40元,无相关进货凭证。2020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白酒已售出50公斤(含抽检用样1公斤),单价为30元/公斤,获销售款1500,现场库存150公斤。在现场检查中还发现有用透明塑料袋装有白色粉状物的物品,当事人指正此物品为库存的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现场共计250克(当事人从2017年7月开始使用至今所致)。
三、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含有甜蜜素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之规定。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虽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但当事人未按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对已售出的不合格散装白酒予以召回,既未发布《召回公告》,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应对当事人予以中幅度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