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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案例四 强调“富含”某种成分时应标示其在成品中含量

2020-07-28 山东市场监管微信号 409 0
  为加强市场监管普法宣传,维护消费者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理和社会共治,在山东市场监管公众号开设“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专栏。将围绕公众关切、社会热点,对重点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对典型案例进行释法说理。
  市场监管 法宣在线⑤——以案说法 食品安全
  案例四
  强调“富含”某种成分时
  应标示其在成品中含量
  某公司生产的“香芋面包”,标签主展示面上标注“富含膳食纤维”,但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
  【评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5.2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标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条件时,可对该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声称方式见表C.1”(表C.1规定膳食纤维≧6g/100g(固体)时,可以用声称“富含”)。该公司没有在营养成分表中没有标注“膳食纤维”含量,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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