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7月2日消息,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7月2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方网站发布,对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藏冷冻食品贮存业务进行备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备案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冷藏冷冻)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备案人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https://ect.scjgj.beijing.gov.cn)(以下简称“e窗通平台”)法人服务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进行网上办理,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备案人首次办理食品贮存服务备案、变更备案信息以及注销备案的,应填报《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登记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备案人完成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北京市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信息》,以便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