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宋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宋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油条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在马鞍山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期间,宋某某在马鞍山市雨山区经营早餐店,负责油条的加工制作,为了使油条口感更加酥脆松软、卖相更好看,从而达到吸引顾客、增加销量的目的,他在制作油条过程中,使用碳酸氢钠、硫酸铝安、香甜泡打粉添加进面粉,制作后以每根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2019 年10月25日8时许,派出所民警经出示传唤证,将宋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在制作油条的过程中,过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造成对外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9倍多,长期食用可至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宋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油条的行为,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大侵害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