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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加罂粟秆“提味” 黑心店主受刑罚

2020-06-04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336 0
  5月7日,巢湖市检察院提起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在其位于巢湖市银屏镇吕婆街道经营的银屏烤鸭店内销售自行添加罂粟秆的烤鸭汤汁、卤干汤汁等食品,销售额达1万余元,非法获利5000余元。
  经检验,上述汤汁中均含有罂粟秆、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成分。根据《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规定,罂粟秆为非食用物质,系非法添加物。罂粟秆、吗啡、可待因、那可丁、蒂巴因是鸦片类毒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属食品中不得检出的物质。消费者食用了含有上述物质的食品,会产生轻度毒瘾症状,若长期食用,会从心理到生理对上述物质产生一定的依赖性,对人体伤害极大。
  为维护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巢湖市检察院在对吴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刑事处罚的同时,判令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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