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 近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64岁的被告人徐某因电捕鱼被监视居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9年6月,被告人徐某携带电打鱼设备,独自前往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的江豚保护区陡岸夹水域附近沟渠进行电打鱼,被石首市江豚保护区巡湖工作人员当场抓获,截至被抓获时,徐某共打得各种鱼类6.9斤。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审理时,徐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后经派出所民警协助,徐某才到庭参加庭审,因徐某无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由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调整为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罚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调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徐某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监视居住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相对于刑事拘留、逮捕而言较轻的免予羁押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监视居住期间的法律规定,随传随到,不得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