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5月20日电 2020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要想根除‘吃野味’陋习,绝非通过一般的行政处罚手段可以解决。”5月20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在接受正义网采访时表示,可考虑对购买等野生动物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行为进行刑罚规制,这对落实《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刑法对打击走私、非法猎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有明文规定,但是对购买野生动物等交易行为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并无具体规定。《决定》出台后,皮剑龙认为,刑法也应适时进行调整,可以考虑将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
不仅是皮剑龙,建议将非法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入刑的呼声不断。针对刑法该如何调整的问题,皮剑龙进一步表示,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罪”。
其条文可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运输、贩卖、购买和食用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经营、加工和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样既可以将保护对象扩大为所有的野生动物,也能将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入罪,使得打击更加全面。”他说。
同时,皮剑龙建议,将刑法中的“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修改为“走私珍贵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受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罪”。具体条文可修改为:走私珍贵动物、受保护野生动物、珍贵动物制品、受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其保护对象仅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受保护野生动物不在其列。有必要将走私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之外的受保护野生动物也作为犯罪处理,从而有效切断境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来源。”皮剑龙解释说。
此外,他认为也有必要对非法狩猎罪进行修改。因为非法狩猎罪仅处罚“在禁猎区、禁猎期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行为,而非全部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宣布启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工作。“要同步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与刑法修正工作。”皮剑龙认为,应将刑法有关野生动物犯罪的修正工作与之同步开展,从而使各项法规之间互相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