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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三被告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2020-05-07 人民法院报 311 0
  本报讯 多次使用毒针、毒饵非法毒杀狗,狗肉经过层层分销,最后全部流入市场。五一前夕,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被告人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7.8万元;被告人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另判三被告人赔偿40.43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金额,并在全国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月的一天,如皋市吴窑镇的李大爷发现自家养的一只土狗不见了。当天下午,李大爷在吴窑镇一处狗肉收购点发现了他家惨遭杀害的狗,于是立即报警。
  接到报警后,办案民警迅速赶到该收购点,只见地上到处是死狗,臭味刺鼻,后面的仓库里还储藏着大量的冷冻狗肉。经过排查,一条“供药、毒狗、卖肉”的“毒肉链”浮出水面。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1月间,沈某单独或伙同沙某等人驾车至如皋、通州等地,多次使用毒针或毒饵非法毒杀狗共计5440.5公斤,随后两人经过层层分销,被毒杀的狗最后全部流入市场。
  另查明,王某将其位于如皋市石庄镇的住宅租给沈某用作屠宰场,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其在明知沈某所销售的狗肉系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根据沈某的安排将已扒皮、去内脏的毒狗肉1000公斤运送至如皋港高速路口进行销售。
  根据沈某、沙某、王某三人的供述及相关账簿记载,最后认定沈某违法所得为50160元、沙某违法所得为10800元、王某违法所得为20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沙某、王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三被告人分别结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由于三被告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系有毒、有害食品,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给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潜在的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可以赔付销售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在随机抽取的狗肉样本中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成分,这些化学品或药品均受国家严格管控,属高毒物品,人一旦食用了含有上述化学成分的有毒肉制品,将对健康产生极大危害。”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何忠林介绍说,目前我国并没有一套完备的针对狗肉的检疫标准,市场上流通的大多数狗肉产地不明,狗肉在缺乏检疫的情形下,除了可能含有琥珀胆碱或氰化物等高毒成分,还极可能携带寄生虫、狂犬病病毒等致命有害物,因此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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