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4月22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案件并当庭宣判,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袁某罚金五千元,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虾笼180个,责令被告人袁某赔付生态修复补偿金人民币336元,并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康山乡公共场所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袁某明知鄱阳湖处在禁渔期,仍在鄱阳湖余干段腰港水域放置虾笼,并于5月24日捕得小鲜虾21斤,价值336元,当日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生态资源和案发地的生态环境,应当承担被破坏渔业资源生态修复费用。鉴于被告人到案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