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张某违反规定向生猪养殖户收购生猪,并违反法律规定在明溪县雪峰镇城西水库附近搭建简易棚,设为生猪屠宰场所,并提供私宰生猪的刀、钩、盆等工具,和生猪肉贩杨某(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每日1至3只的生猪共同私宰。
张某将私宰好的生猪肉按照市价销售给杨某等五人,生猪肉价值共计人民币49936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销售生猪肉价值合计499361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