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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猎 收购野生动物用于饭店经营 江苏溧水二被告人被判刑

2020-04-08 人民法院报 586 0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宣判两起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其中一人被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迟某携带头灯、音箱、网兜等工具多次至南京市溧水区石湫街道上方村小茅山、韩家村的农田里,采用夜间照明的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野鸡6只,其中3只已被食用,剩余3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雉鸡,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明知尹某(已判刑)所售野鸡、野兔、野鸭是非法狩猎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用于饭店经营,共花费人民币10975元收购野生动物约85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迟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孔某明知涉案野生动物是他人非法狩猎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迟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均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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