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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阳县市场监管局3·15投诉举报中心利用微信成功调解一起涉农纠纷

2020-03-28 982 0
  “3·15投诉举报中心,想方设法给俺们挽回了经济损失,真是咱老百姓的贴心人!”
  这是河北省饶阳县姚庄村农民李卫权、李创业等四户农民,在饶阳县市场监管局3·15投诉举报中心,拿到7540元赔偿款后,感动的说了以上这番话。
  事情的来龙去脉是:今年3月16日上午,饶阳县大官亭镇姚庄村农民李卫权、李创业等四位农民来饶阳县市场监管局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今年1月份在沧州市肃宁县某育苗场购买西红柿秧苗,种植2个月后部分秧苗枯萎死苗,而且枯死情况越来越严重,多次和育苗商交涉沟通无果。对方以种植时间过早、施肥用药不当、管理有问题等等为由,推脱责任,不予解决。在疫情期间如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饶阳县市场监管局领导十分重视这起涉农纠纷,既要防控疫情,又要维护农民权益。立即组织成立专项调解工作小组,由3·15投诉举报中心主任李朝阳负责,成员由消保股、市场股、消费者协会等股室人员参加。工作人员戴着口罩,马上到受损大棚现场查看损失情况,掌握了第一手情况。肃宁县某育苗场,虽然离姚庄村仅几十里地,可已经跨县跨市,鉴于疫情管控,受损农民无法到肃宁县有关部门投诉,农民是弱势群体,农田鉴定也是一条繁琐漫长的维权之路。但眼下的情况是,西红柿秧正在枯死,显然损失越来越大。工作人员本着“想方设法,依法维权,有一分希望,尽百分之百的努力”的原则。通过投诉农民,打通了经销商的电话,并视频通话,工作人员亮明身份,让其看自己的工作证件。通过视频让其查看大棚西红柿秧苗损失情况,向老板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通过摆事实,视频现场情况,讲明特殊时期,为防控疫情,通过微信早调解起来对双方都有利,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苦口婆心,耐心细致讲明厉害关系,讲解政策法规,并列举涉农纠纷的典型事例,经过5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最终育苗商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问题的严重后果,同意退赔秧苗购款,以每株0.4元赔付投诉人,共计18850株,合款7540元,以微信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投诉人。致此,一起跨区域涉农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真是:“疫情期间巧维权,网上调解显威力。群众利益重千斤,化解纠纷促和谐。”
  采访启示:疫情期间如何维权?做到防疫维权双兼顾。办法总比困难多,平时用来视频通话的微信,创造性的用来调解纠纷,通过实践探索出了一条化解纠纷的新模式。关键是工作人员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对待群众的诉求,设身处地的为群众着想,本着维护群众权益“有一分希望,尽百分之百努力”的原则,带着感情用心做好调解工作,就会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恶化,促进社会稳定。3·15工作人员,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优消费环境,让群众天天都过“3·15”,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用心血和汗水,向群众交出了一份优秀答卷!为“3·15”工作人员点赞!
  河北省饶阳县市场监管局 刘永辉 靳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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