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刘某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捕)期。2019年6月6日傍晚,被告人刘某某将购买的五个猎夹安装在东安县横塘镇望月村“白石岭”山林,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6月8日,安装的猎夹猎捕了一只中华竹鼠,被告人刘某某带回家杀死清理后放在冰箱里待售。2019年6月10日,安装的猎夹猎捕了一只豹猫,被告人刘某某当天予以售卖。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安装的猎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猎捕的中华竹鼠死体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家里查获,经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猎捕的中华竹鼠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东安县林业局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使用的猎夹为法律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能当庭认罪,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其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