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公布四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0-03-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541 0
  据海盐县人民政府网站消息,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4起不合格食品(抽样编号为HYLT-007的糯米烧麦、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594的黑鱼、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875的烤鱼片、抽样编号为SC19330001300533874的震洋鳕鱼片)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鱼氟氧沙星项目不符合雷竞技ap官网入口 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烤鱼片和震洋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铵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海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五丰牌糯米烧卖(320克/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嘉兴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当事人销售者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按照规定查验了相关证明材料,并提供了商品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在经营食品时,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并提供了商品的检测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