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月12日,山东省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在超市内进行防疫用品检查时,发现辖区内XX超市销售的XX品牌75%vol高度白酒悬挂有醒目告示,告示上标注有“消毒用”“75°消毒”字样。平时该超市从未出现过75°高度酒,更没有发现白酒还张贴“消毒”的告示,这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2月21日,执法人员在另一家超市又发现了类似问题,一款60%vol高度白酒上同样出现了“高度白酒可以用于室内杀菌消毒”的告示。
案件争议
围绕该案的定性问题,执法人员有3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度白酒具有“消毒”“杀菌”作用属于生活常识,不必大惊小怪,不用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消毒”“杀菌”不属于医疗用语,未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使用了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不用处理。
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最终执法人员采纳了第三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对普通食用白酒宣称“消毒”“杀菌”,与产品的本质属性相悖,对产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表述与产品实际不符,适用《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处理。
案例分析
沂源县市场监管局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在疫情防控期间杜绝各类广告主体借助疫情制作发布与防疫无关商品广告的要求,认为这已经不是单纯的生活常识问题,而是商家利用消费者对防疫用品需求急剧增长的心理,掩盖了高度白酒和食用酒精原本的属性——食品或者是食品原料,诱导消费者购买。广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性明显,目的就是通过对商品或服务作虚伪不实的宣传,诱使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这不属于正常的营销模式。
执法人员针对“消毒”“杀菌”不属于医疗用语是否构成违法展开讨论,认为上述两款产品都是普通食品,既不是保健食品、消毒用品,更不是药品,不具有“消毒”“杀菌”的属性。本案例中普通食品(白酒)的广告声称“消毒”“杀菌”,确实很容易误导消费者,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该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商品的性能、功能、用途等允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执法人员同时认为:酒精按照分类可以分为食用酒精、医用酒精、药用酒精、食品添加剂乙醇、用于清洗食品容器等。食用酒精是指获得食用酒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使用酒精,执行标准为《食用酒精》(GB31640-2016),酒精度(%vol)≥95.0,按照食品监管法规进行管理。医用酒精是指获得乙醇消毒液《消毒产品批件》《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乙醇消毒液,执行标准为《乙醇消毒液卫生标准》(GB26373-2010),酒精含量(按照体积分数)70%-80%之间,按照消毒产品进行管理。由此可见,食用酒精和医用酒精执行的标准不同,产品属性不同,其用途也必然不同,区别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