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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0-03-12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18 0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及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迅速行动,重拳出击,依法严肃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现公布第二批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请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一、杭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责任制止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在疫情期间出现含有“抗病毒、减少疾病、抗病毒地胶1小时内对H1N1病毒灭活99.8%以上,对H7N9病毒灭活99.9999%以上”等内容的违法广告。当事人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明显违法广告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17日,依据《广告法》第六十四条相关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5万元。
  二、杭州市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益君康?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助力新冠状病毒防治,和您一起守护家人健康”等内容广告。该商品为非处方药药品,未经药品广告审查。核算广告费用7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17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16万元。
  三、宁波海曙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发布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且无依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店门口张贴海报,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 医护人员都已全副武装了 你还不赶紧守护起来 VC+板蓝根+抗病毒口服液 增强抵抗力 提高免疫力 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四、衢州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广告,广告含有“春节期间,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家中请备:复方牛黄消炎胶囊 板蓝根颗粒 防护口罩”“预防新型冠状病毒 复方牛黄消炎胶囊”、“预防流感病毒 牛黄消炎胶囊”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衢州市柯城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五、宁波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普通口罩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含有“一次性平面口罩医用级品质 强力过滤 亲肤材质”等内容的销售普通口罩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2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4万元。
  六、宁波海曙区童某龙发布眼罩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可视化具有护目镜特点,全覆盖眼眶40-45度恒温热敷可以隔离并让冠状病毒凋亡。病理学研究发现新型冠状病毒耐低温,在摄氏20度以上没多长时间就死亡了”等内容的眼罩产品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3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七、浙江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消毒液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网店发布含有“84消毒液杀菌率>99.99%”、“有效杀灭新型冠状病毒、手足口病毒、H1N1流感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常见病毒”等内容的3款消毒液产品广告。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3月3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万元。
  八、杭州市某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消毒剂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推荐一款食品级的消毒神物:澳绿宝消毒剂。其主要成分就是二氧化氯,能杀灭99.9%的细菌、病毒。上海的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医院、国际会议中心、教育局这些官方单位,都在用它消毒”“抗击新型冠状病毒 多家疫区医院指定采购”等内容的软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杭州市滨江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九、嘉善县某商店涉嫌发布普通食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销售“多肽辅食营养素”“勉益盾多维寡糖+针叶樱桃 营养素固体饮料”“梨娃梨膏”等普通食品,在其营业场所货架上张贴宣传牌,含有“抗流感必备套装”“主治:小儿早咳、晚咳、夜咳、咳喘、咳痰、上火、便秘”,产品上有宣传手册,其中有“梨娃梨膏的功效:清热化痰 止咳润肺 清火降火”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十、诸暨市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发布普通食品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受他人委托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这些天,诸暨人都在家里吃这个!要火了》的软文广告,广告含有“新型冠状病疫情期间……燕窝能够提高人体免疫力,儿童使用燕窝也能增强体质、增加抵抗力,预防疾病的侵袭”等内容及销售方式。广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核算广告费用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2020年2月25日,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诸暨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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