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九江2月25日电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5日利用互联网远程审理一起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上诉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人民法院此前一审查明,2019年5月8日至15日,被告人方某平捕获3条乌梢蛇和2条王锦蛇。2019年5月6日至7日,被告人方某平在罗坪镇漾都村,捕获2条眼镜蛇。经鉴定,乌梢蛇、菜花蛇、舟山眼镜蛇均属江西省级重点保护动物,且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案发后,警方从被告人方某平处扣押了活体王锦蛇1条,后于2019年5月27日予以放生。
被告人方某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检举揭发了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事实,协助警方将李某抓获。
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平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方某平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上诉人方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方某平不构成非法狩猎罪的上诉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方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审法院量刑适当,故对上诉人方某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上诉人方某平无视国家法律,猎捕属于濒危野生动物舟山眼镜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上诉人方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猎捕的1条活体王锦蛇被扣押后放生,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方某平到案后,检举揭发李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警方抓获李某,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犯非法狩猎罪部分,以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上诉人方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