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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战“疫”:保护野生动物 如何以法补缺

2020-02-24 中国新闻网 3560 0
  新冠肺炎疫情表明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另有研究表明超过78%的新发传染病与野生动物有关。然而,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疫情防控期间,截至18日检方介入、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207件298人。
  于24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拟将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如何对违法者高悬法之“利剑”?综合专家观点,应从三方面补缺。
  厘清名录范围,让保护不缺漏
  中国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前者自1989年施行以来,曾在2003年进行微调;后者发布于2000年,再未有更新。有机构统计,两种名录累计对中国的1811种脊椎动物进行保护,被保护物种累计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换言之,仍有1077种未受到名录保护。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说,禁止和限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上述名录内的动物。但目前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却大都在名录之外。
  如其所言,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总则中即明确是“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蝙蝠、旱獭等具有潜在公共卫生风险的物种不在其列。多位专家提出引入公共卫生和健康视角,扩大法律适用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应包括所有野生动物。”李挚萍说,在此基础上将保护对象进行类型化,在具体制度和措施制定上将重心放在珍贵、濒危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也建议拓展法律范围,依据野生动物生态功能与种群现状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和保护,“对其他普通野生动物设定必要的保护”。
  梳理利益链条,让监管不缺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事实上这部法律颁布至今,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野生动物产业发展等问题上始终存在分歧。
  这些分歧近期更为“白热化”。一边,公益机构发起的调查收集到近10万份问卷,有96.4%的受访者支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另一边,行业组织公开发文把野生动物产品表述为“刚性需求”,显现出背后产业利益之庞大。调查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的从业者超过1409万人,创造产值逾5206亿元人民币。
  有分析称,一味局限于对立场的讨论对修法难有助益。消费环节处于野生动物利益链条的末端,从猎捕、养殖、宰杀、运输、制成产品到销售,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
  李挚萍说,基于中国实际情况,全面“禁野”不太现实,建议适当分类处理。比如对于国家不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也应与饲养动物一样,“在市场供应方面采取集中屠宰、冷链配送的方式供应,不得售卖活体”。
  22日,十余位环境法学界专家对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提出六项立法建议,其中包括“对于禁食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全链条的过程监管”。
  明确法律衔接,让执法不缺位
  除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还有渔业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受访时直言,刑法也体现了对于野生动物的严格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适用刑法罪名存在认识不一致的问题,比如野生动物和人工饲养动物的区分标准、判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涉案动物为野生动物等尚不十分明确。此外,国家层面尚没有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建立完备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宋华琳也提醒,在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修改的同时,还需关注与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
  专家更注意到,中国现行野生动物执法网络相对较弱,法律实施中也存在执法不严问题。因此既需要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体制机制,如在基层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或扩充管护队伍力量;也需要加强日常执法和监管,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打击。
  苗生明说,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源头防控,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记者还注意到,上述“六项立法建议”提出“必要时引入惩罚性生态损害赔偿和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形式”,以及“建立执法考核和执法责任倒查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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