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昆明海关网站2020年2月1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机关卫违字〔2020〕002号,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
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卫生监督执法员于2020年2月17日对辖区内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航食)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31641-2016)有关规定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存在记录不详,面点出库品种及数量与添加剂使用未能对应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对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决定处以警告。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