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北京餐饮企业需设体温测量处和洗手设施 就餐人员间距宜一米以上

2020-02-07 央广网 381 0
  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 “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并要求工作人员配戴口罩上岗;餐饮服务单位入口处需设立体温测量处和洗手设施,还应控制就餐人数,保持人员就餐间距,原则上就餐人员间距宜一米以上。”针对饭店、餐厅等餐饮服务单位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疫情防控需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今天(6日)发布新冠肺炎流行期间餐饮服务单位防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餐饮从业人员、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就餐服务、外卖送餐服务、宣传培训等提出要求。
  餐饮从业人员:需佩戴口罩、早晚测量体温
  指引明确,餐饮服务单位要掌握本单位人员健康状况和在京离京情况。对前14日内,离开湖北地区或者有过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的到京人员,餐饮单位督促其在到京之日主动向居住地或者住宿地的社区(村)报告健康状况,于到京之日起接受14日的监督性医学观察,每日早晚监测体温,不得外出,观察期满后方可上岗。
  国内其他地区到京人员,到京14日内,应当每日早晚自行进行体温和健康监测,加强个人防护,在监测期间,可以执行弹性工作时间,尽量减少与其他员工的近距离接触。
  需要注意的是,餐饮服务单位应对从业人员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做好记录,发现有发热、干咳等症状,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督促其及时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症状消失前不得上岗。所有在岗员工应配戴口罩上岗,口罩弄湿或者弄脏后立即更换。使用后的口罩应妥善收集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此外,从业人员应避免与具有呼吸道疾病症状的人员密切接触,避免接触野生动物或生病禽畜。
  餐饮服务单位:需设体温测量处和洗手设施
  指引要求,在餐饮服务单位入口处设立体温测量处,对就餐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必要时进行复测。对有发热、干咳等症状者要及时劝离,并告知其佩戴口罩,到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就餐人员应主动配合体温测量。
  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在就餐区设置洗手设施,洗手设施附近配备洗手液(皂)、擦手纸、干手器等。
  就餐环境:应干净整洁 消毒剂现配现用
  指引指出,就餐环境应干净整洁,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有条件的可以开启排风扇等抽气装置以加强室内空气流动,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就餐区应避免从事引起扬尘的活动(如扫地、施工等)。
  另外,对接触较多的桌面、门把手、水龙头等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所使用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剂须现配现用。地面或墙壁有污染时,可用500 mg/L~1000 mg/L含氯消毒液湿式拖地,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干爽,空气流通,卫生间地面、洗手池及台面无积水、无污物、无垃圾,便池内外无污物、无积垢、冲水良好,卫生纸充足。营业期间,应开启卫生间的排风装置,卫生间内无异味。应增加卫生间的巡查清理频次,每日消毒不少于三次,可视情况增加消毒次数。卫生间便池及周边可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
  拖布和抹布等清洁工具应专区专用、专物专用,避免交叉污染。使用后以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进行浸泡消毒,作用3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存放。
  如近期有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就餐过的餐厅,餐饮服务单位应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终末消毒。
  餐饮具: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
  指引强调,餐饮具要保持清洁,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
  此外,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制度,做好采购验收及台账登记工作,不得采购无来源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严禁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圈养宰杀活的畜禽动物,严禁采购和制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就餐人员:间距宜一米以上距离
  指引要求,消费者到餐饮服务单位就餐,餐饮服务单位应控制就餐人数,保持人员就餐间距,原则上就餐人员间距宜一米以上。员工就餐时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从业人员在从事餐饮服务过程中,全程佩戴口罩,避免扎堆聊天。
  提倡使用二维码扫码点餐、结账。如采用传统点餐、结账方式应注意减少人员聚集,保持合理间距。
  外卖人员:送餐箱要每日消毒
  指引明确,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也要及时掌握本平台送餐人员健康状况和在京离京情况,做到送餐人员每日早晚测量体温,送餐期间要全程佩戴口罩,口罩弄湿或者弄脏后立即更换。同时尽量减少与客户的近距离接触。
  送餐箱应保持清洁卫生,餐食不得遗撒,每日对送餐容器进行消毒。另外,送餐人员在取餐、送餐时,应采取不接触的方式。如外卖可以送到楼门口、小区门由顾客自取,减少人员接触。
  此外,饭店、餐厅等餐饮服务单位及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员工、送餐人员的培训,在醒目位置张贴对公众的健康提示。
  延伸阅读:
  北京禁止餐饮企业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与北京市卫健委、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要求: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个人组织和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
  对于前期已经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快与订餐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立即取消聚餐活动或延期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在疫情防控阶段不得承办包括节日宴席、生日宴席、升学宴席等任何形式的农村群体性聚餐活动。
举报0 收藏0 打赏0 评论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新手帮助| 信息发布规则| 版权隐私| 服务条款|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排名推广| 广告服务| 积分换礼| RSS订阅| 违规举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