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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广府函〔2005〕173号)

2011-07-21 中国食品网 中食网 519 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为搞好粮食行政执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很好地保护了种粮农民的利益,维护了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确保了全市粮食安全。由于《条例》颁布实施时间较短,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尚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个别地方或部门对新形势下“依法管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二是市场化条件下新的粮食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贯彻落实不力;三是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健全,机构、人员、经费不落实。为尽快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21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我国粮食流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宣传、学习,将《条例》纳入“四五普法’’和“五五普法’’进行安排。同时,要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及省制定的一系列配套规章和制度,使有关管理部门和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营造依法管粮的良好氛围。要全面贯彻落实粮食行政首长责任制,提高对市场化条件下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和支持粮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搞好管粮工作,真正担负起本地、本部门发展粮食生产、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监管,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县、区是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为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各县区要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的监管职能。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并及时参加省、市对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法律素质,提高粮食行政执法水平,确保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切实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各县、区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7部门《粮食质量监管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积极送培配备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提高技术水平。为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制度提供保障,提高应对突发群体性粮食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和应急能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工商、质检、卫生、物价、财政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粮食质量管理工作。粮食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协调、紧密配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努力,把粮食市场管理好,把农民利益保护好,把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要根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粮食收购告知报告制度、粮食质量监管监测检验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必要库存制度等项粮食流通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重点地开展粮食行政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一是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油消费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开展粮油收购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粮油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检〔2004〕230号)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切实搞好保障,落实粮食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专项经费。

  五、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

  依法管粮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为搞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实现主体合法、机构健全、人员落实、依法行政的要求。要按照省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和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纳入市、县(区)年度重点督办事项。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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