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餐人员须检查食品安全情况
《办法》明确,凡是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形式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饮食品的学校,必须建立学校校长陪餐制度,提前一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或餐厅)等醒目位置公布陪餐人员名单。
陪餐的学校相关负责人应在学生就餐前30分钟对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学校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转、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就餐场地环境卫生、学生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且陪餐人员要在食堂或者班级教室与学生一起用餐,和学生一起排队,不得另择场地单独就餐。
落实制度不力将通报批评
陪餐、同餐人员就餐后若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发疹等明显不适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学校陪餐工作管理部门。
为确保《办法》落实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安排专人经常性抽查所属学校校长陪餐制度、师生同餐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落实制度不力、存在陪餐人员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等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学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危害学生安全健康问题、在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