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消费税改革的传言终于在近日尘埃落定,按照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白酒在生产(进口)环节征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与之前执行的消费税方案相比并无变化。
这一结果在外界看来多少有些出乎意料,因为从今年10月中旬开始,关于白酒消费税的讨论便愈演愈烈,市场对于改革的预期较大。虽然中国酒业协会曾明确表示过,此次消费税改革,白酒并未进入讨论阶段,但市场担忧并未因此减弱,作为今年最热的板块之一,白酒行业的风吹草动都会被市场放大看待。
但在笔者看来,白酒消费税征收政策不变也在意料之中,因为从短期来看,目前白酒消费税征收制度已经是相对合理的方案,而短期内后移征收的操作难度较大,但长期仍有变数。
从政策变化上看,国内白酒消费税经历了四次大的调整。
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将酒类产品税分解为消费税和增值税,白酒企业按出厂价课税,粮食类白酒的税率是25%,薯类白酒则是15%。2001年,国家对酒类消费税进行了细化,改为目前执行的“从价税+从量税”的模式,即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从量的每公斤1元。到2006年又取消了粮食和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调整为20%,从量税依然按照1元缴纳。
但酒企很快就发现了其中的“操作空间”,转而利用销售子公司来实现避税,也就是把酒以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来避税,因此白酒消费税政策在2009和2017年分别打了“新补丁”。
也就有了2009年明确了白酒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细则,以及2017年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50%到70%统一调整为60%,并规定对于设置多级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按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进行核定。
实际上这样也形成了一套相对严谨的生产端消费税征收解决方案,但要改变这套模式,将消费税改为后移征收却不容易。
这一方面与中国的白酒流通体系的现实情况有关,虽然白酒销售采用的是“酒厂+经销商”的模式,但中国的酒业渠道碎片化且分散,流通领域尚没有头部企业,而构成酒类销售主力的则是全国700多万家烟酒店,而且体系层级复杂混乱,还存在着大量以关系销售为主的团购商或个体经营者,白酒消费税向下游征收的难度和复杂度可想而知,而生产端收税无疑更简单。
另一方面,消费税本身是中央税,根据改革要求,增量部分留存地方,但白酒企业大多都是跨区域销售,尤其是国内主要白酒企业位于中西部,但核心销售市场在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此前消费税统一在酒厂所在地缴纳,而如果征收后移,增量如何确认?同时可能出现的税收在不同省份间发生转移、生产大省和消费大省之间的利益如何协调等问题。
因此,征收方案不变也是当下相对合理的方案,对于白酒行业也是利好。
但值得注意的是,长期来看,白酒消费税后移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从本次消费税改革的思路上不难发现,消费税改革已经从原来的品类和税率,向征收环节和征收对象改变,尤其是消费税后移征收,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扩大地方政府税收来源。
因此根据计划,改革是先对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等条件成熟的品目实施,再结合消费税立法对其他具备条件的品目实施改革试点。与此同时,国务院也拥有进一步实施消费税改革试点,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环节的权力。由于多级销售模式导致白酒的出厂价和零售价往往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一部分差额实际上没有覆盖到消费税范围中,未来并不排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也进入改革试点范围。
而且白酒消费税征收后移对于白酒行业也会带来一些积极的影响,征收后移将增加白酒流通行业的税负,而这一部分税负大概率会被白酒企业消化,因此缺少品牌和溢价能力的中小酒企将面临淘汰,行业集中度也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