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确保河北省邯郸市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2019年9月份以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邯郸市公安局、邯郸市教育局、邯郸市雷竞技ap官网入口
农村局等四部门,紧紧围绕群众关切、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问题,在邯郸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944起,取缔无证企业41家。打掉了一批制假售假黑窝点,严厉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法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
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将邯郸市整治食品药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武安市魏某某保健品门市销售假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案
8月15日9时30分,武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武安镇魏某某保健品门市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枸橼酸西地那非片质量可疑,当场扣押产品40盒。经发函协查确定为假药。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肥乡区王某某涉嫌加工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8月23日,肥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王某某馒头坊加工销售的馒头等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馒头铝残留量实测值40.5mg/kg、花卷铝残留量实测值41.9mg/kg,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
3.魏县某面粉公司生产的“小麦粉”未按规定检验案
9月2日,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县某面粉公司生产的“小麦粉”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9月9日前改正。9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检查时,发现仍未按规定整改,决定立案查处。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40000元。
4.鸡泽县某学校食堂进货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9月2日,鸡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学校食堂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海天牌鲜味生抽等产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9月5日,执法人员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仍未整改,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9000元。
5.广平县某贸易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案
9月3日, 广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某贸易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1箱“青州市隆泰食品厂”生产的“山楂片(干片)”,外包装箱无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5000元 。
6.复兴区某食品经销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案
9月26日,复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经销处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奥力奥”雪糕274袋、货值28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经营资质、商标注册证明等文件,该食品包装使用的商标文字和图形与“奥利奥”注册商标近似,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被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食品,行政罚款4000元。
7.曲周县某小学食堂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且逾期未改正案
9月26日,曲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小学食堂时,发现其餐具未洗净,未配备消毒设施,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10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校食堂检查时,发现其仍存在餐具未洗净、未配备满足需要的消毒设施等问题。该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8.丛台区佐仁堂计生用品门市经营性保健品非法添加案
10月24日,丛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局,对佐仁堂计生用品门市检查时,发现该门市无相关经营资质证照,非法经营左炔诺孕酮片、肾白金等16个品种、1007盒性保健品,经立案调查,对14种性保健品抽样送检,发现含有枸橼酸西地那非成分,涉嫌非法添加,此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9.永年区和平药房王某某销售假药案
永年区和平药房王某某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销售假药罪;永年区市场监管局于11月4日,依法吊销该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对王某某处以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10.邯山区某餐饮服务公司经销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11月6日,邯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餐饮服务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经销的哩格隆牌荷叶饼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无标注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并处10000元罚款。(河北省邯郸市市场监管局 赵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