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酒类流通监督管理,严格规范酒类流通秩序,有效地防止假冒伪劣酒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河北省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办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酒类流通随附单是酒类批发经营者销售酒类商品(啤酒除外)时填制的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销货单据。其内容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由商务部统一表样格式印制,
二、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的经营者,都应当规范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
三、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除啤酒以外其他酒类商品上先行实施,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四、酒类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当地商务局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酒类流通随附单,领取时必须具有酒类商品批发资格,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酒类批发企业初次领取随附单,应同时提交“酒类流通随附单专管员登记表”,经酒类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给“酒类流通随附单领取证”,以后每次凭证领单。
五、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出货时必须主动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建立酒类商品购销台帐登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餐饮、娱乐场所等)购进酒类商品必须主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并登记酒类商品购销台帐。
六、酒类批发企业设立随附单专管员。专管员负责随附单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向商务局酒类监督管理部门领取、核销随附单;负责企业内部随附单的内部保管、填写、发放和规范使用;负责酒类商品购销台帐和随附单领用台账的登记等。
七、酒类经营者必须加强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工作,不得重复使用、出售、出租、转借、转让、代开、涂改、伪造、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不得拆本使用;遗失的,应及时向商务局酒类商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才能够补领酒类流通随附单。
八、凡不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酒类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