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将近,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保障网售食品质量安全,我局对淘宝、天猫平台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专项抽检由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检验机构共同承担,抽检乳制品、糖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肉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水产制品、饮料等24大类食品575批次样品。抽检样品覆盖淘宝、天猫平台的510家店铺,检验合格样品556批次,发现不合格样品19批次,总体合格率为96.7%,不合格发现率为3.3%。
其中,酒类59批次,不合格4批次;糕点59批次,不合格4批次;水产制品46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75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55批次,不合格1批次;方便食品1批次,不合格1批次;粮食加工品47批次,不合格1批次;水果制品10批次,不合格1批次;蔬菜制品22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67批次,不合格1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15批次,不合格1批次;饼干15批次,不合格1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7批次、豆制品26批次、糖果制品2批次、罐头20批次、蜂产品17批次、食糖7批次、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8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5批次、食用油3批次、乳制品3批次、调味品2批次、蛋制品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2批次,全部合格。
不合格问题主要包括:一是酒类产品中酒精度不达标;二是糕点中酸价和霉菌超标;三是生食水产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等。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一)微生物超标
1.悠悠山谷(经营者为杭州临安昊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临安鹏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核桃碎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塘栖古镇糕点(经营者为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晓红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朱一堂食品厂生产的黑麻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塘栖古镇糕点(经营者为杭州余杭区塘栖镇晓红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杭州口不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饼,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4.五桥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宁波市江北五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五桥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桥牌水磨年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5.温州特产(经营者为苍南县灵溪镇运善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苍南县大钔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门源TM醋泡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苍南县灵溪镇运善副食品经营部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经调查核实,对该异议不予认可。
6.千家素果福满红专卖店(经营者为宁波福满红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宁波素子园八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苹果脆(水果干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7.顺生美食坊(经营者为温州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温州市新世纪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8.海棠淘淘店铺批发部(经营者为乐清市海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瑞安市澳天食品厂生产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9.晓鲲日食简食主义(经营者为武义县桐琴镇筒行电子商务商行)销售的标称苍南县汤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奶果粒烘焙燕麦片,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质量指标不达标
1.上好旺旗舰店(经营者为金华市送旺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磐安县红美生态食品厂生产的五谷杂粮玉米饼,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2.井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淳安千岛湖田园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千岛湖珍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玉米饼,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3.爱心巧克力商行(经营者为义乌市孙兰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嘉兴品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欧式风味腰果酥饼干,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4.优客智联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宁波优客智联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慈溪市买买提食品厂生产的香酥年糕片,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荷花仙酒业(经营者为建德荷花仙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建德荷花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莲子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6.小瓜瓜美食(经营者为南浔美香电子商务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桐乡市乌镇乌酒厂生产的三白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桐乡市乌镇乌酒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7.乌镇乡水谣特产(经营者为南浔练市乡水谣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练市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烧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8.姐妹淘特产(经营者为桐乡市梧桐振东姐妹淘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桐乡市乌镇永顺丰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白酒(糯米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1.醇远香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杭州醇远香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杭州醇远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目尖笋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杭州醇远香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2.锦靖昌(经营者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炜坤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台州金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风味饮料(红豆沙),苋菜红与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在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台州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6日